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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和对方私下说好了,他也答应慢慢还钱了,怎么法院还在执行我?”
“法官,被执行人说跟我和解了,让我撤了执行申请,结果他转头就把财产转移了,我该怎么办?”
在日常执行工作中,这样的困惑屡见不鲜。问题的根源在于:同样是“和解”,法律上却有着“执行内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严格区分,二者的法律效力天差地别。
一、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条规定指出了最规范的执行和解方式——在法院主持或见证下,将协议记入笔录、签名盖章,即“执行内和解”。但如果双方没有走这个程序,只是私下达成了协议,算不算数?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法律条文没有直接给出答案,这也是过去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地方。
二、核心区分:执行内和解vs.执行外和解
| 执行内和解 | 执行外和解 |
是否向法院提交协议 | 双方共同提交法院,或一方提交后对方予以认可。 | 未向法院提交,或一方提交后对方不予认可。 |
法院是否介入审查 | 经法院审查,裁定中止执行。 | 法院不知情或未予审查确认。 |
法律效力 | 产生中止执行的法律效果,执行力被依法阻断。 | 不当然中止执行,法院仍可继续推进执行程序。 |
本质判断标准 | 当事人有“通过和解影响执行程序”的意愿,并将该意愿以提交法院的方式对外表示。 | 仅为当事人之间的私法约定,未对执行程序产生直接作用。 |
三、实践中的两种特殊情况
实践中,有的案件双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曾向法院共同提交和解协议,但执行法院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事实上中止了执行,当事人自行组织私下沟通、安排还款收款,均未要求法院继续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该和解协议同样属于执行和解协议。因为双方以实际行动表明了解协议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的意愿,法院也据此中止了执行,和解协议实际上已经发挥了阻断执行程序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9号明确了规则: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提交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换句话说,私下和解不能阻却执行立案。被执行人如果认为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将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四、基于上述分析,给各位当事人三点实实在在的建议:
一定走“官方渠道” :如果希望通过和解来解决执行案件,务必将和解协议提交给执行法院,由法院审查确认并裁定中止执行。这样才能获得执行程序上的保障,避免“私下说好了,法院还在执行”的被动局面。
一定要白纸黑字写清楚:和解协议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谁、还多少、何时还、怎么还(一次性还是分期),都要写清楚。避免使用“尽快”“有钱就还”等模糊表述,以免后续产生争议。
一定留好履行证据:无论哪种和解方式,汇款凭证、收条、微信聊天记录等履行证据都要妥善保存。一旦对方反悔或不承认,这些都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武器。
总而言之,区分“执行内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关键,不在于协议签订的场合,而在于当事人是否有通过和解协议直接影响执行程序的意愿,以及是否将该意愿以提交法院的方式对外表示。在法律程序中,“私下说好”往往不如“法院认账”来得稳妥。唯有经法院审查确认的和解协议,才能产生中止执行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应当重视程序规范,依法提交和解协议,以保障自身权益,维护司法秩序。
来源:龙井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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