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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有说法 | 索债未成反放火,为泄私愤终获刑
时间:2024-11-01 15:24:41| 来源: 华夏法治网

(董祉圻)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有的人却在一时冲动下,选择极端方式报复泄愤,不仅有理变无理,平白增加负担,更使自己触碰法律红线,被判处刑罚,得不偿失。

案件回顾:

被告人齐某是一名包工头,承包的工程完工后,李某一直没有为其结算工程款。齐某多次索要未果,便一直怀恨在心。

2024年5月的一天晚上,齐某饮酒后,又想起此事,便到李某公司要钱,但李某不在。齐某发现李某所有的一辆越野车停在公司门口,便产生放火烧车报复李某的想法,齐某先在路边捡起一块砖头砸碎该车后挡风玻璃,后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该车后座椅,该车火势变大后,蔓延到无辜路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捷达车,将车前部分烤焦,消防员到达现场后将火扑灭。之后,齐某又到达李某家寻找李某未果,又采取相同手法将李某所有的另一辆越野车点燃,后火势变大,消防员到达后将火扑灭。

经鉴定,涉案的两辆越野车总价值为52000元,且均被烧毁严重,无修复价值。被告人齐某放火造成王某损失3000元。案发后,齐某家属积极赔偿王某损失3000元,赔偿李某损失15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案发后,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手套一副。

宣判后,被告人齐某当庭表示认罪领罚,服判息诉。目前已一审生效。

法官提醒:

遇事要沉着,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不仅要照价赔偿,给自己增添额外负担,更有可能触犯刑事犯罪,因一时冲动而背负案底,悔不当初。法官在此提醒,讨债泄愤毁财物,极端方式不可取。冷静理智不冲动,报警起诉解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敦化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SONGZ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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