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司法>> 正文
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检索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
时间:2024-05-07 17:11:04|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5月7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7日公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据悉,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法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收录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法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入库案例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五种类型。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律师协会等单位,专家学者、律师及其他公民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案例库推荐参考案例。

  最高法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未收录类似案例,而正在审理的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的,可以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或者报请提级管辖;由本院继续审理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有类似案例,但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况,不宜参考入库案例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来源:http://www.news.cn/legal/20240507/a400c8fbd9684128bf6979d30b7a347f/c.html

责任编辑:SONGZIDONG
上一篇: 广东法院多措并举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下一篇: 公正司法,推动构建友好就业环境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 打击利用恶意投诉非法牟利自律公约 | 网络诚信自律承诺书
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 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 | 华夏法治网投诉:010-86200101
京ICP备2023040371-1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3785号
版权所有:华夏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23 - 2028 HX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

010-86200101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