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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们法院:漏水被淹谁责任 且看法官明秋豪
时间:2024-12-07 16:49:24| 来源: 华夏法治网

【案情简要】

2023年3月,刘某发现楼上邻居家漏水,导致自家房屋墙面、灯具、扣板等多处被淹,因与邻居郭某协商不成,诉至图们法院。

【多种送达】

刘某起诉后,法院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无法向郭某送达,经过法官释明,刘某采取保全措施,申请冻结郭某工资卡账户,郭某因此主动联系法官,但其坚持已报停暖气,出门前关掉了水阀门,不同意刘某诉请。

【多方调查】

为了查清事实,承办法官先后前往案涉房屋辖区社区、刘某与郭某的邻居家、供电公司、供热公司等进行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查,但郭某以在外地为由拒绝勘察自家房屋。因刘某与郭某一直无法就具体损失达成一致意见,在承办法官多次释明评估费用可能会超出损失费用下,刘某坚持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最终确定了房屋损失的具体数额。

【法院认定】

案涉房屋为二层楼房,刘某的房屋上方仅有郭某一家,现郭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刘某和郭某在庭审中的陈述、涉案房屋辖区的社区主任和邻居的证言均证实,郭某哥哥在现场参与处理了漏水一事。为了查清漏水原因,法院曾要求郭某提供其哥哥的联系方式,并对郭某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但其均拒绝。郭某主张其房屋多年无人居住不可能漏水,刘某的房屋受损与自己无关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刘某所诉的房屋漏水与郭某所有的房屋具有因果关系。

【法官说法】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郭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家房屋内的设施未尽到管理职责,以致其家中漏水后导致刘某家财产受损,郭某对上述损害后果的产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郭某赔偿刘某财产损失及各项费用共计7612.83元。

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杨欣雨)

来源:图们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SONGZ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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