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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说
婚姻中尊重是基础,诚信是底线
不坦诚相待的婚姻往往走不到最后
近日,延吉法院朝阳川人民法庭
审理了一起
因对方隐瞒重大疾病
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
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2023年6月,阿强和阿妍相识相恋,8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阿强发现阿妍常因琐事发脾气,暴躁易怒,并伴随语无伦次、幻听幻视和暴力倾向。感觉奇怪的阿强向阿妍的父亲询问得知,妻子2018年被认定为二级精神残疾,婚前阿妍通过服药控制并隐瞒病史,婚后因未坚持服药导致病发。由于阿妍隐瞒病史,对阿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伤害,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遂阿强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与阿妍的婚姻关系。
法院受案后,鉴于阿妍的精神状态可能不适合独立参加庭审,便启动了特别程序,由阿强作为申请人发出对阿妍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申请。根据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阿妍目前为“精神分裂”的精神状态,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法院依法宣告阿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阿妍的父亲为阿妍的监护人。审判中,阿强与阿妍的父亲参加庭审。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及经过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认为,阿妍患有精神疾病多年,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由于阿妍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阿强结婚的真实意思,阿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关系,且双方结婚登记至今不满一年,故对阿强要求撤销与阿妍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依法作出撤销双方婚姻关系的判决。
法官提醒
婚姻关系是基于双方真实自愿完整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如一方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事实,可能会影响双方婚后正常的婚姻生活,这有违另一方缔结婚姻的初衷,影响到另一方作出结婚意思表示的真实自愿完整性,故患病一方当事人如决定结婚,应当将其真实情况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享有知情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节选)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来源:延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