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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购物,这份“维权指南”请加购!
时间:2025-11-06 16:39:19| 来源: 华夏法治网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又要来啦

绕不开的“满减”“大促”“预售”

商家各种营销手段齐飞

消费者疯狂心动前

先冷静看完这篇

延吉法院送上的网购维权指南

快乐“剁手”的同时

也要警惕网购的法律风险

愿您理性消费,购途愉快


一、定金非订金,下单需小心!

“双十一”订单量庞大,预售规则复杂,稍有不慎便可能“晕头转向”。比如“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如果你还不知道,就先捂好钱袋子别急着交钱,一起往下看看吧!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而订金只是一个预付款,非法律概念。

举个例子:

冬季降温,小丽想要购买一条价值100元的围巾,但商家没有现货,需要交一笔钱,商家帮忙留货。

场景1.如果你和商家约定交的是定金,那么,这笔定金最多不能超过20元(合同标的金额的20%是定金上限)。

场景2.如果小丽交付定金后反悔说不要围巾了,那么适用定金罚则,无权向商家主张返还20元的定金。

场景3.如果商家收了定金后反悔不想卖给小丽,而欲以更高价卖给第三人,那么适用定金罚则,商家应该向小丽返还双倍定金,即40元。

二、以次充好?赠品也可维权!

“买即赠礼”是经营者常见的促销手段。赠品的本质是经营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产品,应与销售的商品一样具备合格的品质,经营者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或者假冒赠品。若经营者以故意告知消费者赠品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买商品或服务,则构成消费欺诈,需承担法律责任。

举个例子:

某商家宣传购买店内黄金达一定金额,可获赠“价值2580元”的“百分之百天然蚕丝被”。小东买回后发现,该“蚕丝被”并非蚕丝制品,且属三无产品,遂与商家沟通赔偿事宜。

赠品是商家促销的一部分,属于“附加交易条件”,与主商品一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商家承诺的赠品必须按约定提供,若“赠完即止”需在下单前明确告知,否则要承担补发或补偿责任;赠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要求更换、维修,附赠商品存在欺诈的,消费者可主张经营者承担购买附赠商品实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三、“先涨后降”是欺诈!商品保价无门槛!

某些商家在双十一之前偷偷提高价格,在双十一期间将价格降至原价,造成大降价的错觉,进而引诱消费。为保障权益设置的保价服务,还有“准入门槛”?

“假降价”是在违反商业道德、损害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的基础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价格欺诈。其本质是一种类似虚假宣传的不正当行为。保价服务的法律性质是商家与消费者通过合同约定,赋予消费者在价格变化时,可以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一种选择权。

举个例子:

小华在朋友圈分享了双十一“抢”到的耳机,却被好友告知该耳机三个月前的价格竟然和你下单的价格一样!你正打算和商家理论时,却发现该耳机又进行了新一轮降价。商家明明提供了保价服务,却以“活动期间不同时享受多种优惠”“双11活动商品不参加保价”等理由拒绝保价补偿。

场景1.如果商家确实存在“假降价”的行为,小华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买卖合同,要求商家退货。

场景2:如果小华和商家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保价条款应当有效,商家拒绝补偿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四、“特价不退”?霸王条款无效!

“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平台拥有最终解释权”“拆封概不退货”——这些商家单方面拟定的条款,看似“有言在先”,实则都是无效的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能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减轻自身责任。除定制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等特殊品类,网购商品均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权,哪怕是特价商品也不例外。“最终解释权”条款直接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申辩权,自始无效。

举个例子:

小强购买预售羽绒服,收货后发现尺码不符,商家以“预售商品不退”为由拒绝处理。小强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条款无效,责令商家办理退货。

如果小强购买的不是羽绒服而是海鲜类产品(鲜活易腐),当签收后小强产生了退货的念头。这个时候是无法退货的。

来源:延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SONGZ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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