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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北的冬天
有一种底气叫我们有暖气
但是租户小王却在这个冬天没了底气
这是怎么回事呢?
2023年6月,小王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刘某,中介公司是受托管人),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1500元,中介公司承担取暖费。小王依约定支付了中介费以及第一个月租金,之后便成功入住。
2023年7月,小王发现房屋的门上张贴了《停止供热告知》,一头雾水的小王马上联系了中介公司和刘某,双方均承诺会尽快缴费。供暖季来临后,小王发现房屋迟迟未供暖,查询后得知该房屋仍未缴纳取暖费。随后小王与中介公司协商缴费事项,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便将中介公司与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其赔偿自行取暖产生的费用。
庭审中,中介公司承认拖欠取暖费的事实,但称因刘某拖欠多年取暖费,供热公司要求补齐欠费,才能缴纳当年的取暖费,而刘某已处于失联状态。小王称因房屋一直没有暖气,自己购买了取暖设备,以及这期间缴纳的电费一共花费了2125元。另外,小王承认自己拖欠了一个月的租金1500元。
法庭调解时,中介公司表示如果小王同意解除合同,可以用其所欠的租金来抵销小王自行取暖支出的费用。但小王以租金无法弥补全部损失为由,拒绝中介公司的调解条件,双方矛盾再次升级。中介公司又提出拖欠取暖费的责任在于房屋所有权人刘某,小王应该找刘某赔偿其损失。小王以参与本次诉讼请了5天假为由,要求二被告赔偿5天误工费损失。双方的矛盾达到白热化状态。
法官站在双方当事人角度分析矛盾焦点,找寻案情切入口。原告是合法承租但是没有享受到应有权利,被告是合法受托管理但与委托人失去了联系。双方都有难处,但僵持不下只会让矛盾不断激化,弊大于利。
承办法官耐心地为小王分析继续履行合同的成本可能大于解除合同的成本等现实情况。若解除合同目前的损失肯定能得到保护;若继续履行合同有可能扩大损失,且扩大的损失在二位被告补交之前拖欠的取暖费后,还需要重新到法院起诉申请赔偿。听到法官设身处地的为小王分析利弊之后,小王瞬间顿悟,同意了解除合同的调解意见,并提出冬天房屋不好找,希望法官帮忙协调给他半个月搬迁时间。承办法官“乘胜追击”,立即联系中介公司,在坚持不懈的沟通下,中介公司最终同意给小王半个月的搬迁时间,并且在用房屋租金抵销小王损失的基础上,再退还收取的中介费。该案最终在损失扩大之前、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之下以调解结案。
审判的最终目的是化解纠纷,而化解纠纷的最佳方式是调解矛盾,它不仅能最大程度化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还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今后,延吉法院还将继续以定纷止争为最终目的,发挥审判人员的调解能动性,针对不同案情和案件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因情施策、因案制宜,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延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