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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
出借款项时碍于面子不要利息,
借款人违约后想主张逾期利息能得到支持吗?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被告李某以母亲生病和生活支出为由向张某借款15000元,并向张某出具借款合同及收条各一份。张某当天将15000元现金交付给了李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21年3月18日至9月18日,但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张某多次催要,李某始终未偿还借款。后李某竟玩起了“失踪”,张某无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那么,张某关于逾期利息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张某已将借款交付于李某,李某亦应按期偿还借款。现李某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张某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借款15000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说法
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在借款中并未约定利息,但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什么法律依据吗?这里我们需要弄清楚利息与逾期利息的区别。
利息通常指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与合同期满后未偿还借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不是同一概念。前者为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后者为法定利息,是对逾期不还借款违约行为造成损害的补偿,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只要逾期还款,逾期利息即依法产生,并要偿付给出借人。由此来看,逾期利息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龙井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