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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现”信用卡转借他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时间:2024-12-13 15:01:47| 来源: 华夏法治网

生活中遇到亲朋好友急需用钱

将信用卡直接出借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

那么,被告还需要返还借款吗?

案情回顾

原被告是同事关系。2021年8月,被告以家里装修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以套现信用卡金额50000元的方式交付借款,被告按月偿还信用卡本息,借款期限为2年。被告在偿还本息半年后再未还款,原告偿还完信用卡后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37500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始终未偿还欠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出借的款项并非自有资金,而是向被告出借信用卡,由被告持卡套取现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因而双方的借贷关系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虽然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但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借款本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信用卡是金融机构基于对信用合格的申请人发行的,仅限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的凭证,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持卡人不得提供、出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信用卡内资金在透支消费之前,属于金融机构授权额度,不属于持卡人自有资金。因此,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关系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来源:龙井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SONGZ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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