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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立法这八年
时间:2024-08-18 17:45:44| 来源: 法治周末

■编者按:

家庭暴力在中国往往被“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掩盖,这不仅导致家暴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也容易对家暴相关者带来更深的伤害。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了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为了解决反家庭暴力法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最高人民法院也联合全国妇联、司法部等多部门进行“补漏”。近期,重庆市和甘肃省又通过了地方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借此契机,本报梳理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八年来我国在制度建设层面的努力以及反家暴领域遇到的挑战。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八年来,我国通过法律体系筑起的反家暴“隔离墙”越发牢固

与此同时,在相关法律法规施行过程中,也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逐渐显现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八年前,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此后,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了地方反家庭暴力法规。我国通过法律体系筑起的反家暴“隔离墙”越发牢固。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介绍,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新制定或修改后的法律,均增加了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规定。

与此同时,在相关法律法规施行过程中,也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逐渐显现。

“看不见的暴力”逐渐被关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法官刘秀荣近年来发现,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精神控制越来越显现。

“有的人还在谈恋爱的时候,就会要对方反思,你是不是做得好,你是不是最优秀的?这会让受害人无限地矮化自己,从自己身上找问题。这种现象在我们经手的案件中虽然还没有特别体现,但在更广泛的公共空间,已有越来越多的苗头出现。”刘秀荣说。

在普法过程中,刘秀荣会经常跟大家强调,除了捆绑、殴打等,经常性谩骂、侮辱、威胁等都可能是家庭暴力的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曾指出,除了身体暴力以外,家暴还包含精神暴力、性暴力以及经济暴力。

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里也有这样的内容: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仍有差距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不过,在2023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弱势群体遭受家庭暴力发现难报告难,依然是制约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瓶颈,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仍有差距。

长期关注青少年司法问题的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何挺指出,从实践的情况来看,目前强制报告制度在报告后的响应与处置中主要暴露出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在线索接收上,中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受理机关和平台,线索的核实与筛选环节缺乏细化规定。在受理平台方面,虽然多地已经设有强制报告小程序和软件等,但是没有全国统一的受理平台,主要的方式还是通过110报警电话进行报告。在受理机关方面,反家庭暴力法和《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将公安机关规定为唯一的受理机关,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则将民政、教育等部门增加为受理机关,所以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同部门在受理线索上的具体角色。二是缺少案件分级分类处置机制。三是处置机制多部门协作的相关规定比较笼统,难以指导具体工作。四是强制报告后除了衔接司法系统外,如何对接社会福利部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优势条件,实现对被侵害未成年人的综合性、长效性、全面性保护,仍有待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的针对性回应。

因此,张荣丽建议,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强制报告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提高报告义务主体的责任意识。

“政府应加大对于反家暴社会服务的购买力度。”张荣丽表示,在政府资助下,妇女儿童保护组织、专业社工、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应密切合作,完成家暴受害人需要的协助报警、协助就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家暴告诫书以及联系紧急庇护、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定期回访等服务工作,使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制度日益完善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被专章规定。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这一规定承载着重要的救济功能。

202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妇女儿童案件情况,其中提到,在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方面,2023年,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695份,为过去五年中数量最多。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一次将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引入中国。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选择9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开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工作。不过,大多数试点单位一直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依附于婚姻家庭等诉讼案件中。

比如,在婚姻案件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必须要在限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否则保护令自动失效。

“在这种情况下,在婚姻方面的很多受害者都要面临离婚诉讼与人身保护的选择。”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知名反家庭暴力律师李莹向记者介绍,“以往,我们发现很多受害者迫切需要保护令,但是由于情感、子女、财产等各种原因,对于是否选择离婚并没有考虑成熟。如果申请了保护令,她就要考虑接下来的离婚诉讼,不提起离婚诉讼就无法申请保护令,这样他们的人身安全就得不到快速有效的保护。”

这一制度困境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得到了解决,其中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就意味着,人身安全保护令将不再必须与离婚案件挂钩,不论受害人是否有离婚的意愿,是否在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管是在家事案件的诉前、审中还是判后,只要是受害人遭到家暴或面临家暴的现实威胁,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

对于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设置,李莹认为,这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更周全的保护。“以预防家庭暴力为目的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得不到执行,就会失去威慑力,预防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不过,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在实践中显露出来。

李莹在一些求助案例中发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门槛比较高,法院在核发保护令时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家暴证据,而家暴行为普遍存在举证难的问题,这直接导致了保护令申请难,也影响了签发率。

“现实中也有法官会以较高的门槛来认定家庭暴力,导致一些申请的案例最终被驳回。”李莹说。

而为了改善这一状况,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出台相关规定。

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列出10种证据形式解决受害人举证难问题,加大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惩治力度,进一步清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

保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

九岁女儿被继父性侵后,用剪刀将继父捅死。此时,她已经目睹继父家暴母亲两年。但此后五年,母亲只要看到她与外人接触,就疯狂打她……这是电影《默杀》的桥段,“涉未成年人家庭暴力”话题再次引发各方关注。

随着我国司法文明的不断进步,“涉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展,已不仅限于直接的身体和精神伤害。

早在2006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的报告《紧闭的门后: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影响》(Behind Closed Doors:The Impact of Domestic Violence on Children)就曾指出,即使儿童不直接遭受家庭暴力,但如果他们目睹、耳闻了家暴实施,甚至意识到家暴的存在,这对其身心发育和社会行为方面,负面影响大,即便成年后,也难摆脱家暴“经历”留下的阴影。

2013年,联合国发布的《2013暴力侵害儿童全球调查报告》表明,全球每年约有1.33亿至2.75亿的儿童,亲眼目睹发生在其父母之间的某些形式的暴力行为。

“实际数据应该更高。”在此领域进行过专门调研的张荣丽告诉记者,调研中,一些受访的家暴受害女性谈到,其丈夫在实施家暴时不会回避孩子,有的孩子会在旁边看,也有的会被父母轰到其他房间,但会听到父母在外面的打骂声、哭叫声。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程猛认为,目睹家暴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更多发生在内心,因而容易被忽视。2020年,他带领课题组采访了两名有目睹家暴经历的成年女性,并邀请她们撰写自传,发表论文《“出淤泥而不染”?——目睹家暴的童年经历对儿童成长影响的叙事研究》。

研究发现,目睹家暴的儿童成年后可以通过远离暴力空间、积极向外寻求其他关系来修复伤害。

“有家暴目睹经历的成人并不只是被动的承受者,也可能成为‘受过伤的治愈者’,能够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个体创伤的超越和反思。”程猛告诉记者。

值得庆幸的是,从地方到中央,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对于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的保护。

2020年10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中,明确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列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成为全国首个通过立法明确目睹家暴儿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省份。

2023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专题发布2023年第二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亦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被抢夺、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张荣丽表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


来源:http://www.legalweekly.cn/fzzg/2024-08/15/content_9039343.html

责任编辑:SONGZ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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