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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反网暴的“基本法”,是协同共治网络暴力的重要一步
时间:2026-08-26 09:57:33| 来源: 法治网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制定反网暴的“基本法”,是在法治轨道上协同共治网络暴力的重要一步

  □ 冀 洋
  
  近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网络暴力治理进行专门立法,拟将长期以来的政策规范和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国家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的坚定决心。
  网络暴力是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实施的线上语言暴力,不仅侵害相关主体的名誉、隐私、个人信息等权益,而且极易对相关个体造成精神创伤,甚至引发自伤自杀等极端后果。近年来,我国网络暴力事件频发,侮辱诽谤、煽动仇恨、“人肉开盒”等行为已成为网络生态的一大公害。不管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网民,都可能被置于网络审判的被告席,遭受网络舆论的围攻和指责。
  网络暴力通常始于零星的负面信息,之后大量持相同认知的网民纷纷跟帖,自媒体、“网络大V”等刻意引导舆论,个别新闻媒体不如实报道,加之网络平台管控迟缓,集聚化的网络暴力瞬时形成。多重因素的叠加,给网络暴力的识别、预防、追责等带来极大挑战。鉴于网络暴力的严重危害性和治理难度,亟须推进反网络暴力高位阶立法,为加强网络暴力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此次立法立足网络暴力的生成演化发展规律,拟从治理原则、平台治理、政府治理、社会共治、司法保护等多方面作出系统规范,对构建协同共治的网络暴力治理格局意义重大。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具有以下几大亮点。
  首先,征求意见稿扩充了网络暴力的概念。网络暴力的常见受害者是个人,2023年12月国家网信办审议通过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将网络暴力的对象限定为个人。但现实中,除“按键伤人”外,“按键伤企”也多有发生,这一行为严重破坏企业信誉、商品声誉,甚至会打垮一家企业乃至摧毁一个行业。2024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对相关犯罪手段进行了揭露。此次立法将网络暴力的对象明确界定为个人和组织,并将网络暴力的内涵从集中发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等“信息”扩展至持续进行网络恐吓、网络骚扰等“活动”,以“列举+兜底”的方式扩充了网络暴力行为内容,立法保护范围更加全面。
  其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主体责任。平台是线上交往的主渠道,也是网暴信息的最大载体。传统观点认为,平台技术中立而无需为他人负责。但随着平台商业模式的崛起,不少平台凭借技术优势取得了信息传播的主导地位,在此情形下,平台不能再被视为中立的“第三方”,而是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防止自身成为网暴的直接参与者。征求意见稿在第二章中聚焦平台治理,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暴力监测识别机制和防护功能,并强调对技术的正确使用,如不得利用算法推荐等技术推送网络暴力风险相关信息等。通过全面规范,进一步压实了平台的治理责任:不仅要求其履行通常所说的积极义务,即平台对账户、信息及时监管处置,还强调了常常被忽视的消极义务,即禁止平台暗中推波助澜。
  最后,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救济渠道,旨在打破当前的追责困境。追责是反网暴工作的重要保障。针对受害人取证难、维权难等突出问题,此次立法设置了“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专章。例如,规定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居住地、侵权行为地等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公安机关接到网络暴力报案或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应及时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遭受网络暴力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通过建立系统化的救济方式,能让程序衔接更明确、司法保护更有力。此外,对于违反本法的平台、个人等各类主体,征求意见稿配置了失信惩戒、罚款等多种独立责任,有助于让追责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制度刚性。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制定反网暴的“基本法”,是在法治轨道上协同共治网络暴力的重要一步。期待这部法律在公开征求意见、吸纳各方智慧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早日经法定程序出台,为网络暴力治理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石,助力建成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
  (作者系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60826/Articel05002GN.htm

责任编辑:SONGZ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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