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法理>> 正文
歧路与明天!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启示录
时间:2025-04-01 17:26:39| 来源: 法治网

□ 本报调研组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其成长轨迹不仅关乎个体命运、家庭福祉,更直接牵动社会和谐稳定。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因其复杂性、危害性及矫正难度,一直是一个公认的全球社会治理难题。

令人忧虑的是,近年来,在整体刑事犯罪数量持续下降的大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出现“反向增长”。其中,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问题比较突出,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逐渐增多。

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未成年人犯罪5.7万人。而2021年至2023年,这个数据依次为3.5228万人、2.7679万人、3.8954万人。

少年司法的最终目的是让罪错青少年及时“重返社会”。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倡导“共担责任”“社会正义”和“每个儿童都重要”“正确对待每一个孩子”。但如何将这一原则准确实施,是司法实践与社会工作的重点与难点。

我国着眼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新趋势,以追求“青少年最佳利益”和“社会最佳利益”的兼容思维,努力探寻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之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020年通过了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4年通过了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今年以来,中央政法委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作为重大课题,深入调查研究,牵头制定《专门矫治教育工作规定(试行)》。

教无义方:

全球社会治理难题

“这么多年过去了,少年杀人这样的悲剧事件,为何仍未能得到有效遏止?”

2024年年末,看到满屏弹窗的“河北少年残杀同学案”宣判新闻,郑子殷除了震惊,内心还充满困惑。

郑子殷是广东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广州市政协委员,还是一名从业近30年的刑事辩护律师,系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9年前,2016年的夏天,郑子殷代理过另一起震惊社会的少年杀人案件——“番禺失踪小学女生遇害案”。

作孽者韦某木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将11岁的女孩杀害,作案时,他刚满19岁。而此前,韦某木在未成年时期,已经分别有过两次故意杀人的犯罪记录。

在郑子殷看来,从“番禺失踪小学女生遇害案”算起,近10年时间过去,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综合治理水平,在立法完备程度、司法职能强化、社会力量投入等方面,均有大幅度提升。

但是,问题依然严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仍在明显增长,呈现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特征,且随着信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出现网络犯罪快速增长、犯罪手段成人化智能化、双重身份现象普遍(兼具施害者与被害人角色)等新趋势。

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增量源于盗窃犯罪,未成年人强奸犯罪上升趋势较为明显。

在一起低龄未成年人奸杀案中,蔡某刚满13周岁身高就达175厘米,父母忙于生计对其疏于管教。初一时,他表现出孤僻、淡漠等心理问题苗头,但未坚持治疗。案发前,他经常浏览黄色内容网站,作案思维缜密,但手法简单幼稚,自控能力远远滞后于生理发育。

2024年10月6日凌晨两点,山西临汾,一场团伙抢劫正在发生——15岁的关某某伙同另外4名未成年人持刀将刘某某、安某某的两部手机抢走,并强行将刘某某支付宝内60元余额及安某某支付宝内77元余额转走,后将安某某手机售卖,所得1500元赃款被5人挥霍。

像这样的团伙犯罪近年来日益突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八部负责人介绍,在他们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有50%以上是团伙作案,其中又有80%是未成年人结伴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表现出共同犯罪多、集团犯罪突出、结伙性强的特点。团伙犯罪模式既包括‘兄弟义气结伙’,也包括‘线上利诱成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通过网络交友媒介,快速搭桥联络后流动作案。如在一起寻衅滋事、盗窃案中,多名未成年被告人通过网络结伙,在一年时间内跨三省市多次实施盗窃犯罪。

有受访专家指出,未成年犯共同犯罪时甚至出现负面攀比,比谁更暴力、比谁更残忍、比谁胆子更大、比谁更令被害人恐惧。

记者调研发现,随着网络的普及,未成年犯借助网络平台沟通预谋和组织实施犯罪,隐蔽性越来越强。有些人拉帮结伙,从购置作案工具、寻找作案目标、协助望风到实施具体抢劫,犯罪手段有向成人化、智能化方向发展的趋势。比如,江苏省4名未成年人组织召集22名未成年人、社会人员共同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诈骗1700多名被害人235万元。

一位在北京工作近10年的民警介绍:2024年5月30日,诈骗分子在某短视频平台私信未成年人符某某,称需要手机卡用于客服工作,如果符某某愿意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手机卡给他使用,将会得到一笔报酬—— 一张电信卡可以获利300元,移动卡可以获利500元。在金钱的诱惑下,符某某办理了两张手机卡并租借给了诈骗分子。

“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或是出于好奇,或是为赚取零花钱,轻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在提供手机卡时,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反而将这份‘轻松来钱’的‘经验’‘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在这位民警看来,这种效仿的行为模式,加剧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在未成年人群体中的蔓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审结(含起诉、不起诉)未成年人涉嫌帮信罪犯罪人数分别为236人、3001人、5474人,2022年较2021年同比上升82%。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世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运输车队危险品车辆驾驶员巩学峰近年来对青少年帮信犯罪进行深入调研,发现一些在校学生受老乡、校园周边不法分子蛊惑,出售、出租“两卡”(手机卡、银行卡),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由此走上犯罪道路。

犯罪土壤:

家教缺失、网络毒雾与制度缝隙

多名接受记者采访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专家均指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土壤主要有三个方面——家教缺失、网络毒雾与制度缝隙。

曾担任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的操学诚带队深入近20个省、直辖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女子监狱调研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他发现,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前都有明显征兆,比如逃学旷课、接触不良少年、离家出走、夜不归宿、网络沉迷等。未成年人从不良行为到犯罪行为发展演变有其特定的规律,家庭关系不好、家庭教育缺位,一些学校忽视心理健康教育和法治教育,导致一些未成年人在犯罪前存在不良行为时,缺少及时有效的教育引导。这些因素使未成年犯错过了最佳救助的黄金时间。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学校与家长加强沟通,特别是有专业人士有效干预,有可能把他们从犯罪边缘挽救回来。具有不良行为的问题青少年,是预防犯罪的重点人群。”操学诚说。

在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看来,处于流动或者留守状态的未成年人,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也会让未成年人犯罪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偶发性。一旦流动或者留守的未成年人得不到家庭适当的监护、照管、教育,出现失学失管,将给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带来巨大潜在风险。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八部负责人表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人群,也是保护的难点。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泗县三中副校长惠凤莲指出,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动机与心理失衡直接相关。究其根源,家庭沟通缺位、学校心理教育滞后、社会不良信息侵蚀,导致部分青少年陷入“心理困境—行为失范—滑向犯罪”的恶性循环。

“青春期未成年人具有叛逆性强、情绪波动大、自控力差等特点,如果得不到正确引导,容易形成不良心理,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相关专家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矛盾叠加在性相关行为上,易造成偏执冲动,出现性越轨、性攻击行为乃至性犯罪行为,这是造成当前未成年人性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

校园欺凌防治、法治教育力度不足是另一掣肘因素。

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律师协会会长刘建国在过去一年走访了40多所学校和近20家司法机关,与200多名社工、家长和青少年深入交流。他介绍,校园欺凌治理滞后,往往酿成恶性犯罪事件。

“许多欺凌事件因‘难以启齿’被掩盖。”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曹阿民说,当前校园欺凌事件处理依赖校方自查,缺乏司法联动机制。

首都师范大学附属学校校长曲建华说,近年来法治教育虽然越来越受重视,但在实践中一些学校形式化教育、“填鸭式”教学,没有遵循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规律,法治副校长等制度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团校(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原党委书记倪邦文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存在教育部门与政法部门衔接联系不畅、法治副校长主体责任未压实等问题,一些法治副校长对自己“应该做什么、怎样做、如何保障做好”了解不多。

科学技术的迅猛迭代为未成年人犯罪带来了新的诱因。

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主任席小华说:“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催生了隔空猥亵、网络性侵、隐私数据滥用等新型犯罪形态,这些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危害范围广的犯罪行为,不仅使未成年人更容易成为受害者,还可能诱导其模仿甚至转化为加害者。科技手段的便捷性和匿名性,进一步降低了犯罪门槛,加剧了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

操学诚和团队此前对未成年犯业余生活进行调研时发现,上网聊天和上网玩游戏,均达60%以上。这说明失足未成年人犯罪前主要的业余生活与网络息息相关。

“一方面,未成年犯犯罪前业余生活单调、空虚,主要接受和沉迷以网络为代表的社会媒介的熏染,大量暴力、黄色淫秽信息,加剧其犯罪行为倾向严重化,对其犯罪行为起到了明显诱导作用;另一方面,网络放大效应影响了一部分未成年人对社会现象的认知。”操学诚说。

修法考量:

斩断未成年人犯罪链条

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以前,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都是采取刚性设置方式: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类重大犯罪负刑事责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郑子殷曾作为韦某木的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他说,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对韦某木未成年时期所作故意杀人案的处理并无不妥。但从其多次伤人杀人案件中,不难看出其缺乏亲情关爱、缺乏义务教育、缺乏矫治措施,整个演变过程中没有设防、没有干预,在恶性循环中一步一步走向深渊,最终导致无辜的孩子受到伤害。

“过去像这样把年龄作为刑罚挡箭牌的案例不在少数。”郑子殷说。

近年来,随着一些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接连发生,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解决“法不责幼”的呼声越来越高。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会议同时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了部分严重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严重暴力犯罪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

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军认为,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制度是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制度创新,其在刚性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中加入了弹性的实质判断。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低龄犯罪免责的问题。2024年,最高检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34人。

不过,目前核准追诉制度应当依照何种程序以及何种标准审查,尚未出台更明细的司法解释。在2025年2月20日最高检召开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最高检将研究制定办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的意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张雍锭指出,科学划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基准线,对未成年犯罪治理效果至关重要。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犯罪人试图以年龄作为“避风港”实施犯罪行为。甚至在一些盗窃案中,有未成年人称,打算在成年之前完成先“挣(偷)”100万元的“小目标”,等成年之后再洗手不干。还有部分成年人专门利用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唆未成年人参与犯罪活动。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淮安市新安小学党委书记张大冬在调研时,有检察官向他列举了多起真实案例:部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为知道相关法律规定而肆无忌惮地实施盗窃行为,犯罪手段不断升级,甚至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以示挑衅;在公安机关抓获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多人盗窃金额累计高达100多万元,这些钱财均被挥霍一空。

张建军提出,近年来,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中引入“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渐渐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支持。

“所谓恶意补足年龄,是指若有足够证据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在‘恶意’犯罪,那么即使未成年人未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该恶意也能补足其年龄上的不足,将其拟制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当然,何为‘恶意’以及‘恶意’如何认定,需要专门的立法规定。”张建军说。

经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2024年12月30日,法院对“河北少年残杀同学案”3名未成年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其中1名被告人无期徒刑,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另外1人依法不予刑事处罚(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在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看来,这一判决既坚持了对恶性犯罪的刚性惩戒,又避免“一刀切”株连,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司法原则。

重建光源:

有效的中国解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现代化——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构建分级干预体系,将收容教养改为专门矫治教育,实现从“惩罚为主”到“教育挽救”的范式转变。

目前,我国已建立按照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程度进行划分的三级犯罪预防体系,分别是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如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等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与其他法律相衔接、相配合的基础上,贯彻了三级预防的理念,按照一般预防、临界预防、再犯预防的逻辑重塑篇章架构。其中,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是核心内容,构建了一套中国特色的保护处分措施体系,即矫治教育措施、专门教育措施、专门矫治教育措施。”苑宁宁表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彭新林认为:“对于入刑的罪错少年,刑法按照不同刑事责任年龄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分类处理。但对于很多非刑事化(未被处以刑事类措施)的罪错少年,如何进行有效规制和干预,也是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表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在防范,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法律规制,更需要社会共治。”

记者调研发现,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多地在制度举措上持续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法院从学校现实需求出发,探索校园安全先议机制,帮助学校妥处校园纠纷、提早干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山东东营、日照法院分别建立了“法葵青春驿站”“司法回音心语亭”工作机制,构建起校园矛盾纠纷化解与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全链条体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练虹怡告诉记者,朝阳区检察院探索出“分类型开展一般预防”“分方法处置临界预防”“分层次推进特殊预防”的新模式。

加强司法社工在未成年犯罪治理中的参与度也是一种有效途径。

2009年初春的一天,作为首都师范大学青少年社会工作教师的席小华,偶然结识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新娥。当时,杨新娥正为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犯难。席小华建议,让社工进入检察院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和帮教工作。

2010年10月14日,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成立。2012年11月,在中心的基础上,超越事务所正式成立,由北京团市委主管,成为北京市成立的首家市级青少年司法类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

经过10多年的发展,超越事务所已经成为一家业务涵盖预防、维权、矫正三大类服务下含八类子服务的综合性社工服务机构。超越事务所的服务对象,也从最初的检察院,延伸到北京市各级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等。

当前,在最高检与团中央联合组织评审下,全国40个地区正在开展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超越事务所等40多家社会服务机构实施具体项目。

河南省新蔡县从2024年9月开始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协助涉案家庭共同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回归社会。“我院已对近20名附条件不起诉的少年开展跟踪帮教,效果非常好。”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曙光说。

席小华告诉记者,21世纪初,随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基本理念的倡导,我国逐步产生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历经近20年实践,在国家政策推动下,社会工作逐步成为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服务的重要力量。

“依法带娃”,是我国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另一条重要路径。

2022年1月1日起,我国首部家庭教育立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明确了家长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

2024年5月30日,“一米阳光”家长法学院在平谷区人民法院成立。这是北京市首家“聚焦专门学校问题少年矫治、创伤少年心理疗愈、涉未案件源头预防”的家庭教育指导平台。

“家长法学院是干啥的?通俗点来说,孩子犯了错或者犯了罪,不仅孩子要接受管教,还要从源头预防角度,帮助更多家长提高家庭教育能力、修复亲子关系。”平谷法院副院长白雪英介绍,“一米阳光”家长法学院自成立以来,平谷法院结合案件办理情况,已对9名涉案未成年人家长开展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31次,帮助3000多名家长提升亲子沟通技巧,切实帮助家长解决现实困惑。

托举希望:

让罪错少年重获新生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艰巨性,本质上是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必须直面的系统性挑战。这场特殊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很难一蹴而就,是一场“滚石上坡”的持久战。

尽管我国已构建起“家庭监护—学校教育—专门矫治—社会支持”的四位一体保护网络,但实践中仍存在梗阻:

公安机关在面对未成年人执法时,常陷于“教育无力、手段不足、惩罚无据”的困境;检察机关在实施分级干预措施时,面对“重罚”还是“轻放”常处于两难,对12周岁至14周岁严重暴力犯罪追诉更明细的机制也未完全建立;专门学校在推广布局中,也常因评估标准模糊、师资力量不够,导致矫治效能大打折扣……

多名接受记者采访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专家指出,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是家庭问题、就业问题、身心发展问题的集合体,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处长王瑞建议,加强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责任的监督。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加强对家庭特别是流动、留守、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的支持帮扶。

操学诚认为,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过程中,家长的教育作用是巨大的。开办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建立科学规范的家庭教育指导网络,帮助家长提高自身素质,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应成为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内容。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强调,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的责任主体须切实履行职责,早发现早干预,对于防止小错误演变为大错、不良行为发展为严重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至关重要。法律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建立校园欺凌防控机制,这些应该成为校园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让未成年人对法律有敬畏、能自救。

“分级建立‘法治副校长人才库’,各级政法部门、宣传教育部门、群团组织根据各自职责采取符合青少年法治教育规律和特点的生动形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专门编写法治副校长辅导教材,推出规范读物。”倪邦文说。

还有受访专家建议,疏堵结合,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空间。

“要借鉴大禹治水的智慧,采用疏堵结合的方式引导青少年上网。”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特聘教授杨朝明提出,“在疏堵结合的过程中,对容易积习成瘾的网络游戏严格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游戏市场的监管,建立游戏分级制度,对不适宜青少年的游戏进行限制。”

曹阿民建议,网信、公安部门应建立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监测系统,利用实名制数据识别敏感聊天内容,并向学校和家长自动预警。例如,当聊天中出现“打架教程”“盗窃挑战”等关键词时,平台必须强制拦截并上报。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解开枷锁、放飞心灵至关重要。

“全社会要以‘治未病’的智慧,构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免疫系统。”惠凤莲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框架下,进一步明确学校心理教师配备标准、心理咨询师准入机制等,将心理健康筛查纳入义务教育体检项目,检察机关应就此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翟美卿强调,要进行预防性干预。学校每年可以开展一至两次常态化心理健康筛查,将心理健康纳入必修课,通过建设社区心理驿站、互联网心理咨询等方式提供支持补充,形成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的多元协作机制。

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性观念,对于防范性侵不可或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孙莉婷结合自己的办案经历说,应建立“学前教育—小学教育—青春期教育”分层分类、逐渐递进的性教育课程体系,弥补家庭性教育的不足。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衢州市中医医院副院长陈玮呼吁,将性教育作为独立课程纳入中小学课程体系,同时加强性教育师资培训、完善性教育教学效果评估、开展性教育社会宣传,以全面提升学生的性健康素养。

对于已存在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来说,当家长管不了、学校管不住、社区矫治也缺乏力度时,专门学校是法律提供的“兜底”选项。2016年至2019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团队考察了全国22所专门学校,发现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转化”成功率平均在90%以上。

为此,受访专家一致建议,要更好发挥专门学校的作用。

“增加专门学校建设经费,合理布局专门学校,满足实际需求,同时加强专门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引进专业人才,探索科学有效的教育矫治方法,支持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为评估与矫治效果数据库,实时监测分析矫治效果。”刘建国呼吁。

“明确专门学校建设标准和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开展的教学内容、考核体系等,将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平安建设考核,保障专门学校建设工作有序开展、高效运行。支持检察机关对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方燕说。

站在历史新起点,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已经迈上从“治标”向“治本”转变的新阶段、新征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为此提出新的改革方向。唯有尽快构建“预防—干预—矫治—回归”全链条体系,才能让法治温度与人性关怀共同托举起明天的希望——让每个迷途的少年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找到正确人生方向,让每个家庭都能在平安的蓝天下拥抱幸福。


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25-04/01/content_9159376.html

责任编辑:SONGZIDONG
上一篇: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下一篇:

服务热线

010-86200101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