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阅读
修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利于推动会计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推动民非组织法治化发展;有利于会计制度与行业管理协同配合,促进民非组织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会计制度与监管规定形成政策合力,推动民非组织规范化发展。
□ 本报记者 万静
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民非组织)作为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承担着促进公共利益、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使命。在追求社会价值,关注社会效益指标的同时,民非组织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的合规性也不容忽视。为进一步规范民非组织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民非会计制度》)。
增加服务捐赠会计处理规定
民非组织是指由自愿组成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的组织机构,包括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自治组织和社区服务组织等。这些组织都是为了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而成立的,因此在财务处理上有着独特的需求和规定。
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4年财政部制定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我国首次对民非组织制定的会计制度,填补了我国会计制度的一项空白,对规范民非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民非组织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0年财政部制定发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民非组织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处理,回应了实务关切。近年来,民非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以及民非组织的自身业务活动发生了一些变化,有必要及时修订完善《民非会计制度》,解决实务问题,助力民非组织高质量发展。
记者注意到,此次《民非会计制度》增加了服务捐赠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近年来,服务捐赠的形式和数量不断增加,有必要确认服务捐赠形成的收入和成本。我国捐赠的方式和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现金捐赠、物资捐赠以及服务捐赠。服务捐赠也称为“志愿服务”或“义工服务”,即捐赠自己的时间、技能和劳动力。通过志愿服务,可以为受赠方提供各种帮助,如教育辅导、医疗协助、社区服务等。
为此,《民非会计制度》增加了服务捐赠的会计核算规定:民非组织接受的服务捐赠,如果捐赠方提供了发票等有关凭据,且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能够反映受赠服务的公允价值,民非组织应当按照凭据金额入账,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民非会计制度》还增加了适用制度的组织类型。根据我国有关监管要求和实务意见,在制度适用范围中增加了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等民非组织,与民法典、慈善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
“修订《民非会计制度》是适应民非组织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必然要求。民非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完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不断强化,对民非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修订《民非会计制度》有利于推动会计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推动民非组织法治化发展;有利于会计制度与行业管理协同配合,促进民非组织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会计制度与监管规定形成政策合力,推动民非组织规范化发展。”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精准规范严谨处理财务问题
据统计,截至2022年底,全国各类社会组织已发展到89.1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7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1.2万个,基金会0.9万个。为了更好地推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民非组织需要精准、规范、严谨地处理财务问题。
为了满足实务核算和监管需要,此次修改的《民非会计制度》增加了部分会计科目。具体表现为,增加“其他长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除股权和债权以外的其他长期投资;增加“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实务中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待摊费用;增加“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科目核算本年度发现的前期差错更正;增加“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民非组织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增加“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民非组织应当缴纳的所得税费用等。
同时,为适应实务需要,《民非会计制度》简化了限定性净资产的重分类要求,将民非组织发生的各项收入和费用区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核算,期末将限定性收入和费用直接结转至限定性净资产,取消了限定性净资产在使用时重分类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要求。修订后的会计处理方法,更有助于会计人员理解和操作,提高会计核算效率。
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修订《民非会计制度》是规范民非组织会计核算、提高管理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民非组织的规模和数量持续扩大,出现了很多新业务、新情况。例如,捐赠形式不断丰富、对外投资的类型和金额不断增加,出资设立其他民非组织等新事项有所增多。为适应实务发展需要,记录和反映新的业务活动,解决模式创新后出现的会计处理问题,需要进行及时修改。
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部分民非组织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等,例如《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专项资金或基金。为此修改后的《民非会计制度》提出,民非组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资金或基金等,应当按照实际提取额,从非限定性净资产转入限定性净资产。
确保财务信息透明度准确性
财务管理有效合规是确保民非组织高效、透明、合法运营,实现组织社会使命和目标的基础,是组织治理、战略规划和组织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指出,民非组织的财务数据不规范是一大难题。由于缺乏专业的会计人员管理以及规范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很多民非组织不能专业合规地处理财务数据,导致数据不规范,信息不准确,很难满足外界监管的要求。
2024年9月,由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社会组织要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理事、监事、主要捐赠人等与社会组织交易对象存在控制关系或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主动报告并按规定回避表决,相关交易情况应依法如实披露。
施正文认为,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对于民非组织来说,这意味着需要建立和维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记录,确保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后的《民非会计制度》提高了民非组织财务信息透明度的监管要求。
比如,加强关联方披露,《民非会计制度》要求民非组织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同时要求披露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情况的说明。细化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要求,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披露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变动情况、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等。增加披露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情况,包括参与的所有慈善信托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财产状况等。
同时,《民非会计制度》还修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核算修改为统一用成本法核算,并增加相关披露要求。
“这主要考虑民非组织更加关注可用于各类项目支出的货币资金,成本法加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方法更加符合民非组织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民非组织的资源提供者向民非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没有所有者权益的概念,成本法更符合民非组织的特征。同时,我们增加相关披露要求,单独反映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充分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说。
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25-02/21/content_9134160.html
责任编辑:SONGZIDONG
上一篇:
于潇:加强对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下一篇:
生成式AI产品有著作权吗?看一例著作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