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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19日电 (薄晨棣、高清扬)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洗钱犯罪与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金融犯罪、腐败犯罪等上游犯罪有着紧密联系,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最高法刑三庭庭长陈鸿翔介绍,《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洗钱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本次发布的《解释》共13条。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解释》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竞合处罚原则。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明确罚金数额标准。规定了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
《解释》还明确了从宽处罚的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洗钱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http://society.people.com.cn/n1/2024/0819/c1008-403016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