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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柏巍 通讯员 程功 郑遵桥)借条写着20万元,实际到手只有18万元,这笔借款究竟应按多少本金偿还?近日,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为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张某与李某系熟人关系。2025年1月,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年利率20%,利息自借款期限协议签订之日起算。签约当日,张某以“预先扣除半年利息”为由,仅向李某实际交付借款18万元,直接扣除2万元作为利息先行留存。李某因急需用钱,未提出异议,并出具了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
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能按期足额偿还本息,张某遂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本金20万元,并按约定年利率20%支付全部利息。庭审中,李某辩称实际仅收到借款18万元,预先扣除的2万元“砍头息”不应计入本金,请求法院依法核减本金,并按实际借款金额计算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民间借贷应以实际交付的资金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既违背公平原则,也变相加重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认定本案借款本金为18万元,李某以18万元本金为基数,在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内向张某支付利息,驳回张某要求按20万元本金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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