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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村书记冒名顶替签订合同,领取补偿款被判决违法,一方面村民再次证实,从2017年开始自愿将土地承包给了彭付林,从来没有承包和转让给沙河市德金公司(河北德金玻璃有限公司 )。并称,小仓村委会和德金公司强行阻止我方耕种和收获,截止到日前已7年没有耕种,土地荒废,属“村霸”违法行为。”彭付林表示。
对此,河北德金玻璃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认为彭付林投诉都不属实,早就有纪委的调查结果了,之前彭付林所述问题有沙河市人民法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院等各级人民法院的18份判决书和沙河、邢台两级纪监委的调查记录可说明一切问题。
彭付林则表示,原村书记伪造签名合同冒领补偿款已经被纪委确认属实,已经退还了部分赃款,这是不是违法,是否应该承当刑事责任?
再次举报村书记涉嫌贪污
彭付林举报称,请求纪检部门和公安机关对胡三军贪污,利用职务之便兼并承包土地侵占他人财产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彭付林认为,其在1997年承包了本村荒山,并且公证了合同书,荒地近 4000 亩左右。承包人承包期有十五年左右,经营的近二百亩荒地变成了良田,近四千亩荒山变成了果园林场。
此外,还有123队的3000多亩良田林地也同样手段流转到这家村支书的公司,一共 7000多亩。实际上全部流到了村支书堂弟胡某军名下,而且现在村支书就是胡某军的儿子胡某亮。
对此,河北德金玻璃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公司使用的土地都签订的有合同,而且经过了公正。
彭付林认为,光国家退耕还林的补偿,村支书胡三军拿举报人身份证领取了222000元,不给承包人,通过纪委要回了96404元,村支书就贪污了 129596 元。
村民证实,将耕地承包给了彭付林
2023年8月13日,河北省沙河市桥东办事处小仓村第三生产队村民刘某龙、刘某山、刘某住、刘某红证明:“我们在2017年3月15日以每亩100斤谷子,将原小仓村(四队周边)的耕地 10亩承包给本村四队村民彭付林,这些耕地,我们从来没有承包和转让给沙河市德金公司。小仓村委会和德金公司不让彭付林耕种我方耕地和收获,是没有道理的。”
河北省沙河市桥东办事处小仓村第五生产队部分村民刘某生、刘某山、刘某军、刘某民证明:“我们于2017年4月8日,白愿将原在小仓老村的自有耕地30亩,承包给彭付林耕种和管理,每年由彭付林缴纳租金(承包费)每亩为谷子100斤,我们从来没有将此耕地承包或转让给沙河市德金公司。上述情况完全属实,小仓村委会和德金公司强行阻止我方耕种和收获,截止到日前已7年没有耕种,土地荒废,属“村霸”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村民的证明,河北德金玻璃有限公司表示,这些签名是伪造的签名,是冒名签名,已经报案。
对此,经过联系举报材料和情况反映上的人员,有村民证实签字摁手印均是自愿的,属实,村民表示2017年将土地租给彭付林后,到收获的时候遭到阻挡,所以从那以后就一直荒废着。
那为什么德金公司的工作人员说是伪造的签名呢?值得大家深思。
涉事公司抵押贷款4.3亿多元
据悉,河北德金玻璃有限公司,法人胡建军,注册地为沙河市西杜村。与其相关联的公司有四个,其中两个已经注销和吊销。
2019年6月3日,该公司曾因生产的产品未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编号拒不改正被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处罚45800元。
资料证实,该公司有多笔抵押贷款,共计43360万元,目前均处于有效状态。而且该公司曾有被执行人15日条和限制高消费2条。据此,其偿还能力被质疑。
冒名签订合同,冒领补偿款
1997年10月21日,小仓村委会与沙河市柴关乡彭硇村刘有林签订《山林、耕地承包合同》,小仓村委会将秦王湖南山林3500亩、耕地180亩承包给刘有林。合同约定承包期为15年,自1997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沙河市公证处对该合同予以公证。
2007年1月2日,刘有林与彭付林(合同书中写为“彭福林”)签订《山林、耕地承包转让合同》,将其所承包的山林、耕地经营权转包给彭付林。合同签订后,彭付林对合同所涉山林、耕地进行了管护、种植及栽种果木等经营活动。
2012年4月2日,小仓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小仓沟东坡是小仓村山坡,是我村彭付林承包的山坡、树木款归彭付林所有”。
2013年7月18日,小仓村委会向彭付林送达书面通知,要求其按原合同精神做好交接准备。
2013年12月18日,小仓村委会再次向彭付林发出书面通知,主要内容为要求其做好交接,将耕地退还给土地所有人,退耕还林公益林款2013年12月31日以后彭付林不再享受等。
另查明,2008年9月14日,时任小仓村党支部书记的胡三军以农户户主名义与沙河桥东办事处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书》,合同载明对小仓大西坡200亩土地退耕还林。胡三军按照相关规定领取了退耕还林补助款。
2016年9月23日沙河市林业局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载明“彭付林名下没有退耕还林地,未签订退耕还林合同,沙河市林业局未向其发放退耕还林款”。彭付林对此提出异议并多次通过信访途径反映问题,并自胡三军手中领取了其所承包山林、耕地的退耕还林补助款。
2015年3月26日,彭付林出具书面保证书,内容为退耕还林款和公益林款其已领取。彭付林手中持有2008年9月14日《退耕还林合同书》的复印件,系来源于沙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中由沙河桥东办事处提供。
沙河市人民政府、沙河桥东办事处均称其没有该退耕还林合同书的原件,胡三军称其持有合同书原件。该合同书显示“乙方:胡三军彭付林”(“付”字由“夫”字修改而来),合同落款显示“乙方:胡三军彭付林”(“付”字由“夫”字修改而来)。彭付林称上述合同书中的“彭付林”签名并非其书写,也并非其本人捺印,并曾在民事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文字鉴定。沙河桥东办事处在答辩中认可协议书上不是彭付林本人签字和捺印。
合同签订被判违法
法院认为,刘有林与小仓村委会签订的《山林、耕地承包合同》经公证,属于有效的承包合同。彭付林与刘有林签订了《山林、耕地转让合同》,沙河市人民政府、沙河桥东办事处对上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虽持异议,但根据彭付林提供的2012年4月2日村委会证明、2013年7月18日通知及2013年12月18日通知等证据,能够认定彭付林在签订《山林、耕地转让合同》后对山林、耕地进行了实际的管护、种植及果木栽种的事实。《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沙河市人民政府在庭审中称其统一授权各乡镇或办事处与退耕还林人签订合同,但二被告均未提交有关委托文件,不能证明该退耕还林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均主张该《退耕还林合同》并非与彭付林签订,沙河桥东办事处亦认可该合同上“彭付林”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同时,该合同中的相关补助款项均直接发放给了胡三军,而非彭付林。因此,彭付林要求确认被告冒名签订并错误执行2018年9月14日《退耕还林合同书》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彭付林要求返还《退耕还林合同书》原件或将改正由其本人签署后的《退耕还林合同书》原件返还给其本人,并依法落实彭付林2008年9月14日的《退耕还林合同书》相对人的全部合法权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彭付林对涉案山林、耕地的承包经营权系由刘有林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来,因此其承包经营期限受原《山林、耕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的制约。该合同承包期限于2013年12月31日截止。因此,彭付林享有的承包经营期限亦到2013年12月31日截止。《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因此,在承包经营权到期后,若彭付林欲继续对涉案山林进行经营,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延续,上述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裁判的事项。
对此,彭付林要求政府按照70年的承包期与其签订退耕还林合同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根据《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可以延长到70年,因胡三军冒用其名义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导致其无法按照70年的期限签订退耕还林合同。这是彭付林对法律规定理解有误,该条款规定的是可以延长到70年,不是必须延长到70年,而且延长的前提也是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
因此,彭付林的林地、耕地承包经营权自2013年12月31日到期,小仓村委会作为涉案林地、耕地的所有权人,并没有与彭付林另行签订承包合同或延长承包期限的合同。
对于彭付林的损失,乡政府认为彭付林已经领取了退耕还林的相关补助款项,且不存在其他的损失,其要求政府赔偿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本案事实,彭付林并不当然享有继续承包该林地、耕地的权利,因此不涉及赔偿的问题。
彭付林认为,胡三军冒名顶替、私签合同,使其失去了与小仓村委会续签合同的机会和国家规定“退耕还林可以延长承包到70年”的法律保障。胡三军利用这些假合同,使其无法采伐山场上的木材,无法履行转让合同。据调查核实,其所承包的山场中,5公分直径以上的木材树已达200万株。我十年植树,十年投资,但至今却没有任何收入。
同时,胡三军霸占果园后,五年来果树不管不问,又拒绝他人入内。成片的果树因缺乏管护而生病,干枯和死亡!据初步统计,死亡果树达3000株,其中苹果树200株,板栗1000株,核桃树1800株。如果平均每株按1000元计算,共计损失300万元。
判决书载明,彭付林认为,胡三军与他人冒名签署《退耕还林合同书》,是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一审判决误将《退耕还林合同书》时间认为是2018年,所以才出现了土地承包合同已到期的表述。尽管承包合同已到期,但退耕还林发生在承包期内,《退耕还林合同书》的签订也是发生在承包期内。同时,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予纠正或给予行政赔偿。胡三军冒名签订、错误执行《退耕还林合同书》是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责令沙河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与彭付林重新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同时,应当落实上诉人作为《退耕还林合同书》相对人的全部合法权益,包括确认退耕造林的林木所有权、退耕还林土地经营承包可以70年不变等。
然而,法院对此并没有支持彭付林,驳回了其诉求。
来源: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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