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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批典型案例类型丰富、抗诉效果较好,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
文/本刊记者 董凡超 供图/最高人民检察院
面对犯罪手段隐蔽、被告人“零口供”案件时,如何通过间接证据定罪?对严重暴力犯罪如何从严把握从宽的幅度?具有未遂情节是否必然可以减轻处罚?贩卖毒品常伴随持有毒品的情况,又该如何准确区分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选编发布“刘某故意伤害二审抗诉案”等10件刑事抗诉典型案例。
这是继2023年7月最高检首次以刑事抗诉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后,再次聚焦刑事抗诉工作,发布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涵盖普通犯罪检察、重大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等多个条线,既有检察机关针对一审判决进行监督的二审抗诉案件,也有针对已生效裁判开展监督的再审抗诉案件,还有体现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开展接续监督的二审、再审抗诉案件。
该批典型案例发布背后有怎样的考量?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每个案例的典型意义体现在哪里?如何用好这批典型案例?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厅长元明。

办案检察官查看一起故意杀人案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持续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按照最高检党组关于“强化监督”“精准监督”“接续监督”的要求,依法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落实全国检察长会议和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根据《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关于研究完善刑事抗诉工作机制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检选编发布了这批刑事抗诉典型案例。
“我厅向各省级检察院下发工作提示征集刑事抗诉典型案例后,共收到各省级检察院推荐报送刑事抗诉案例148件。经过初筛、复评,选出20件备选案例,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最终确定10件刑事抗诉典型案例对外发布。”元明表示,从案件类型看,这批典型案例涵盖刑检多个条线。其中,普通犯罪1件、重大犯罪5件、职务犯罪2件、经济犯罪2件;从抗诉类型看,二审抗诉6件,审判监督程序抗诉2件,二审、再审接续抗诉2件。从案件特点看,既有轻罪向重罪抗诉的案件,也有重罪向轻罪抗诉的案件;既有被害人请求抗诉的案件,也有检察机关依职权抗诉的案件。从抗诉理由看,既有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错误的案件,还有法律适用错误,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以及量刑明显不当的案件。案件类型范围广,监督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价值。
“考虑到这批典型案例内容全面、类型丰富、抗诉效果较好,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展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成效,最高检已经向下级检察院下发这批典型案例,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学习,促使各地更好地加强刑事抗诉工作,依法、规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作用,不断提升审判监督实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抗诉案件。”元明说。
加强抗诉前后证据补证补强工作
证据采信错误是刑事抗诉的主要理由之一。据统计,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刑事抗诉6530件,其中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有新的证据为抗诉理由的案件约占全部刑事抗诉案件的35%。这批典型案例中,有4起案例涉及证据审查判断问题。
该批对外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涉及证据审查判断影响罪与非罪的案例共4件,分别为:刘某故意伤害二审抗诉案;王某某爆炸二审抗诉案;谭某某故意杀人二审抗诉案;张某某、刘某某合同诈骗二审、再审抗诉案。
在“刘某故意伤害二审抗诉案”中,在被告人到案后始终未供述,同案犯之间建立攻守同盟为被告人脱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强化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立足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元明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还在于充分运用逻辑与经验法则,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言词证据是否符合常识、常情、常理,充分挖掘其中蕴含的细节情节或证据线索,通过调查核实、补强证据,正确采信和判定。
“王某某爆炸二审抗诉案”是一起无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的爆炸案件。该案对于办理手段隐蔽且被告人“零口供”的爆炸案件如何通过间接证据定案具有借鉴意义。爆炸犯罪手段隐蔽,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案件侦破过程是否客观自然,围绕爆炸物的来源及其制作、安装、引爆过程,补充完善证据,结合现场物证痕迹检验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动态还原作案经过,充分运用鉴定意见、专家证人意见辅助办案,进而成功抗诉。
“通过这批典型案例,我们进一步强调,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抗诉案件时,要加强抗诉前后证据补证补强工作,对于抗诉理由正确但证据相对单薄的提请抗诉案件,上级检察院不应仅简单作出支持或者不支持抗诉决定,还要与下级检察院共同开展证据补强工作,充分运用自行侦查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相结合的方式,补足补强抗点。”元明说。
对量刑畸重明显不当的案件依法抗诉
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是刑事司法裁判公正的重要体现。因法律适用不准确导致量刑明显不当或者定性准确但量刑畸轻、畸重是刑事抗诉的主要理由。据悉,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6件案例涉及量刑及法律适用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
该批对外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涉及量刑适用的案例共3件,分别为:朱某某故意杀人二审抗诉案;叶某某、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二审抗诉案;魏某受贿等犯罪二审抗诉案。涉及法律适用的案例共3件,分别为:张某、廖某某挪用公款等犯罪二审、再审抗诉案;朱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孙某集资诈骗再审抗诉案。
“朱某某故意杀人二审抗诉案”系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大学校园内,公然对大学生行凶致大学生重伤二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恶性案件。
元明分析指出,该案典型意义在于对此类严重暴力犯罪,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从严把握从宽的幅度。对法院不当适用从轻量刑情节、量刑畸轻的,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最终被告人由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改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
“张某、廖某某挪用公款等犯罪二审、再审抗诉案”系一起二审、再审接续抗诉的挪用公款案件。元明表示,原审裁判未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导致量刑明显不当。检察机关通过补充完善证据、接续抗诉,法院改判二被告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准确适用挪用公款罪立法解释,正确把握“个人决定”“谋取个人利益”的本质特征。对于内外勾结、手段隐蔽,企图以正常市场交易等形式实施的挪用公款犯罪,检察机关经全面梳理、复核相关证人证言、经济合同、商品真实交易情况等证据,查明挪用公款背后的目的、资金流转、商品流通和获益情况,揭露虚假交易本质,依法精准指控。
“朱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是一起检察机关在组织开展刑事审判监督专项评查活动中发现抗诉线索的案件。元明说,该案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具有借鉴意义,提醒办案人员在认定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时要注重对毒品犯罪上下家言词证据的挖掘。对于行为人长途购买毒品的,还要注重审查是否伴随有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流通目的,全面认定犯罪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叶某某、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二审抗诉案”系一起被告人以收藏、娱乐为目的买卖枪支、制造气枪弹而被判处较重刑罚的案件,通过检察机关抗诉,叶某某由有期徒刑十年改判六年,李某某由有期徒刑六年改判四年。
元明表示,该案典型意义在于办理气枪铅弹类案件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危害后果,不能唯数量论。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要结合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是否有正当职业、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案件社会危害性,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对于量刑畸重明显不当的,要依法抗诉。
近年来,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办理了多起有影响力的抗诉案件。其中既有无罪改有罪的辛龙案,也有有罪改无罪的谭修义案,也包括最新披露的轻罪改重罪的马某林案。
元明表示,在这些案件中,最高检秉持的抗诉标准是一致的,总的来说就是原审判决、裁定是否确有错误。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原审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导致定罪量刑明显不当的。比如,刑事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一致的;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是原审判决或裁定采信证据确有错误,导致定罪量刑明显不当的。比如,刑事判决、裁定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的;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三是原审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比如,定罪错误,即对案件事实进行评判时发生错误;量刑错误,即适用刑罚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四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下一步,我们将以此次刑事抗诉典型案例发布为契机,切实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继续强化对刑事抗诉工作的综合业务指导,研究制定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规则,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抗诉案件。”元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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