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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玮彤)张三在逛超市时发现并购买10个过期鸭蛋,结账时特意要求收银员逐个结算,收银员为张三开具了10张1元的小票。张三遂拿着这10张小票要求超市给予10000元的赔偿,超市拒绝张三的要求后,张三持10张小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销售已过保质期食品,应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张三依法可以要求超市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超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张三故意拆分成十次付款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整体认定为一次购买行为。遂判令超市返还张三10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官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将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作为首要价值取向,构建更加科学合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我们在生活中遇到食品、药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可以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需要注意的是,“知假买假”并非“假一赔十”的免责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大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销售过程中应该严格查验食品质量,定期对库存和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如有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厂家、销售者或者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来源: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