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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房产开发施工惹上刑案,案件背后或有隐情
时间:2024-08-14 12:41:15| 来源: 搜狐号

近日,有网友反应,安徽省六安市的“公园世纪”房地产项目在开挖地基过程中发现了大量砂石资源,随后被举报私自出售这些砂石。六安市金安区检察院以安徽朗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玉和施工管理人员唐文国涉嫌非法采矿罪起诉至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对此,唐文国还表示,有人冒用他的名义向多个部门举报非法采矿等行为!

罪与非罪,庭审分歧大

2023年1月,安徽朗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在施工六安市“公园世纪项目”地基开挖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砂石资源,这些砂石堆积在工地南侧,影响了工程进度。3月10日,金安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组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场10539吨砂石在缴纳42.1560万元处置费后可以用于工程建设。作为项目开发方的宏辉公司在支付了处置费用并上报了砂石外运方案后,安排继续按图施工。

起诉书指控朗迅公司负责人张玉未遵守会议纪要的规定,安排施工管理人员唐文国超出建设工程设计深度采挖砂石,并以每吨6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称,从2023年4月至案发时,朗迅公司共售出砂石139874吨,销售额达797.092万元,其中600万元进入了公司账户。案发后,张玉和唐文国分别通过电话和书面传唤到案,宏辉置业公司则代为退缴了500万元砂石款。

朗迅公司否认了所有指控,认为其采挖砂石是为了保证施工正常进行,所有行为均在政府监督之下,不存在非法采矿的情况。唐文国表示,公司在发现大量砂石后曾多次向政府寻求解决方案,并在政府人员现场勘查后得到了可以继续施工的指示。施工过程中采取了“取砂回填土”的方案,这是与其他类似项目一致的做法,目的是为了科学施工。

唐文国进一步解释称,由于工地不具备加工砂石的能力,也无法存放未使用的砂石,因此选择了一种经济可行的方式处理砂石:将砂石交由第三方清洗加工,并在需要时再购回使用。这种做法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中有关砂石合理利用的精神。

该案的辩护律师进行了无罪辩护。认为不能因为没有采矿许可证,就认定本案行为属于擅自采矿;也不能因为六安市金安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组形成的《会议纪要》以及金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就认定符合了相关法律要求的前置性的行政程序。综合全案证据、相关法律政策、请教建设工程行业和法律专家学者等多方面考量,辩护人总体上认为其指控张玉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张玉依法不应当构成非法采矿罪。

冒名举报,背后有隐情

署名唐文国的举报信摆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等省市区三级政法机关以及纪委监委等部门的案头,举报内容包括朗迅公司的负责人张玉盗采六安痹河岸基河沙、严重破坏痹河岸基防汛地质条件,严重损害六安市痹河自然生态环境,低价倾销盗采河沙获得暴利引起效仿、导致行业乱象等;张玉前夫张震(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法官)充当保护伞极力为其脱罪、干预司法,严重破坏了六安市司法公正、六安市政治生态,严重扰乱了当地砂石建材市场秩序的后果及事实等,还举报张玉伙同张震利用其职权地位和影响力,以直接、间接或承诺进行利益输送为手段,极力为张玉脱罪而直接、间接施加影响……

唐文国知道有人以他的名义举报后十分愤慨!他本人尽最大努力予以澄清,举报信均非本人所寄,更非本人所写,举报信的内容与事实完全不符,纯属捏造和诬陷!

他认为,举报信是有人精心炮制且案件全程受人蓄意操控的阴谋,是一起蓄意打击涉案民营企业的事件。举报信不仅冒用本人名义,还将本人的身份证号及手机号码均附上,足以暴露出恶意举报之人,除了冒用本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恶意举报,同时还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他恳请相关部门全面调查该举报信的来源和所涉刑事案件的合法性,有效监督和纠正和追究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规护航,期待着正义

朗迅公司认为,《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后发现,均未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施工许可外同步办理采矿许可证,既没有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施工时办理采矿许可证,亦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满足自用后出售剩余砂石时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在批准用地的范围内采挖砂石,原本就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57号)第4条前段规定中看到,“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 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可见,国家鼓励施工单位自用工程施工必然附随的砂石料,不论附随的砂石料量有多少,以足够自用为上限。

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天津大学的五位刑法学教授,依据本案的相关证据和材料,对该案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与探讨,他们认为,非法采矿罪以违反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为前提,并非具备行政违法性的无证采矿行为,均具备刑事违法性,行政违法并不当然意味着刑事违法,行政违法只是刑事违法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本案中证明被告人行政违法的法律依据和证据都不充分,难以认定具有刑事违法性。且指出政府的会议纪要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收费是否具备合法性存疑。

目前,此案虽然仍在审理期间,但是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随着更多证据的披露和法律辩论的深入,案件的真相将逐渐明朗。

对此,有媒体记者表示,将对此案进行持续跟踪报道。

来源:https://www.sohu.com/a/800730154_121932021

责任编辑:SONGZ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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