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与路径”。本单元由山东科技大学李宗录教授主持,石凤友会长、烟台大学副院长张洪波教授和烟台大学李红玲老师,分别发言。
李宗录教授从现实情况发出,指出我国的法律和政策难以脱离高层设计,某些制度和规则包括政府的诸多治理理念,在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和乡村全面振兴点之间的关系对土地管理法和宅基地的发展有很大影响,国土空间规划优化不单单是法学学科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经济管理学、公共管理学的关注焦点。我国国家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问题,实质上是集体所有权造成的。集体所有权是一种私法权利,但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受公有制的根本限制,该种用益物权很难脱离土地立法的管制。
石凤友会长就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提出以下三方面看法:第一,对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评价。石会长认为是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进步但不充分。《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没有很好地贯彻党中央相关决定的精神,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存在法律责任不明晰、公共利益界定宽泛等不足。第二,《土地管理法》实施的具体问题。征地前置程序较多,具有交叉和模糊性,征地程序未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征地前的风险评估没有明确的规范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第三,农村宅基地取得的方式问题。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方式较多,包括审批、继承、赠与、买卖、合作建房等,其中审批、继承是主要方式。立法仅调整审批的取得方式,存在以偏概全之不足。
张洪波教授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这两个问题,发表看法。张教授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作了“两个方面、四种改革”。“两个方面”是指土地方面和是集体经营性资产方面;“四种改革”分别是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改革、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改革、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改革、股份化改革。首先,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没有像想象那样出现大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因在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包经营大规模流转的可能性。要使农村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真正发挥效用,关键在须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变革。其次,关于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目前制度目标和制度效用不甚清晰。农村宅基地要实现流转,须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的关系问题,农村宅基地改革还须回归宅基地本身,回归影响宅基地流转的障碍方面。
李红玲老师针对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发表讲话。近日,自然资源部在其网站上公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 3226 号建议的答复,明确规定:“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李老师认为,该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要保护房屋所有权又不能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资格,存在矛盾。对此,台湾地区在解决土地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下,设置法定租赁权,可以用租赁权来解释房屋所有人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
针对李红玲老师的问题,李宗录教授补充道,我国对法定租赁权目前持否定态度,因为其将破坏“房地一体”的基本结构。张洪波教授认为,房屋所有权可以继承,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此种身份瑕疵确实存在。其推测农村未来还会有一波更为深入推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而王洪平教授则认为,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然不适应中国的现实需要,如何改革和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重点。最后,王金堂教授提出,该答复对于解决根本问题效用有限,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在学界仍须进一步论证,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