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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中国土地法治改革:2020年学术年会
时间:2024-01-07 15:44:46
2020 年 11 月 8 日,由山东省法学会土地法学研究会主办,烟台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中国土地政策法律实施评估研究中心共同承办的“山东省法学会土地法学研究会 2020 年年会暨‘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研讨会”在烟台大学法学院隆重召开。
    “《民法典》与中国土地法治改革”单元由鲁东大学孙明教授主持,青岛科技大学王金堂教授、山东青大律师事务所刘鹏燕主任和烟台大学邱国威老师,分别发言。
王金堂教授指出“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民法典》编纂是我们国家法治进程的一项标志性成果,但在土地制度方面建树不多。王教授指出, 宅基地未来的发展路径,应注重以下三方面:第一,突出问题导向,直面宅基地改革主要困难,主要包括: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第二,树立底线思维,以维护农民利益为根本,在保护农民权利的基础上进行管理。最后,第三, 致力于研究制度现代化,发挥学术理论引领作用,坚持私权本位,坚持市场化配置。
刘鹏燕主任针对民主表决强行回收宅基地问题进行发问,并置疑该程序的合法、合理性。针对这一热点问题,石会长指出,该做法与我国现行法律有冲突, 多数决议不能剥夺少数人的权利,更不能剥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城市房屋所有权。王金堂教授认为,该做法有一定合理性,其实质是绝对保障私权还是侧重利益平衡的问题,对于极端“钉子户”,集体组织通过保留所有权的方式来收回土地使用权符合多数人的利益。孙明教授指出,该做法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第 66 条第 1 项,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孙明教授则表示,该问题应关注土地的特殊性质。经济学上土地和普通商品在供给需求方面存在差异,土地使用权并不是纯粹的私权,应是宪法性权利。
     邱国威老师以“民法典的实施与土地法的进步”为主题进行发言,主要从《民法典》中土地立法的进步和不足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方面,《民法典》物权编奠定了中国土地法治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规定在《民法典》当中,意味着赋予了宅基地强烈的私法属性,是一种民事权益。这一权益虽然会受到公法的限制,但会受到物权编第 235、236 条和侵权责任编1165 条的保护,即物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全面保护。另一方面,《民法典》物权编并没有推动土地立法取得重大进步,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虽是私权,却深受土地政策影响。下一步土地立法改革, 应更多地通过法律解释和制度创新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形态在未来还有很大思考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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