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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学会土地法学研究会2020年学术年会在烟台大学召开
时间:2024-01-07 15:42:34

        2020 年 11 月 8 日,由山东省法学会土地法学研究会主办,烟台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中国土地政策法律实施评估研究中心共同承办的“山东省法学会土地法学研究会 2020 年年会暨‘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研讨会”在烟台大学法学院隆重召开。
        烟台大学郭明瑞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土地法学研究会会长石凤友教授,以及来自烟台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山东财经大学、青岛科技大学、山东联创矿山规划院、鲁东大学、山东科技大学、山东青大律师事务所、烟台市自然资源局、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中外法制网等专家学者 30 余人出席此次会议。
        会议围绕《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主题展开,共分为“主旨发言”“民法典与中国土地法治改革”“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实施问题”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与路径”四个单元。

        “主旨发言”由烟台大学王洪平教授主持,烟台大学郭明瑞教授和山东省法学会土地法学研究会会长石凤友教授,分别发言。
        郭明瑞教授指出,《土地管理法》修订后的实施问题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均需符合新颁布《民法典》要求。土地制度改革须贯彻三个方面:一是土地权利保护,须为失业农民工返乡返村做好保障。二是土地管理,须重视用地现实需求与管理指标互相匹配,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城市人口流动性、城市增长规模、经济发展效率,展开合理规划。三是土地生态保护,须重视《民法典》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条款,关注农村土地土质污染。
 
        石凤友会长以“宅基地,我说爱你,却不容易”为主题,指出目前我国宅基地存在的四方面现实困境:第一,邻里矛盾尖锐。“名乡故里的血案”“太平村不太平”等实例,生动说明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轻易剥夺或劝说农民退出宅基地,对改革不利、对发展不利,易引发激烈冲突。第二,宅基地申请路径不畅。石会长以亲身经历为例,阐明宅基地申请难、申请“贵”、变相收费等现实困境。第三,宅基地分配存在标准不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一户多宅” “多户一宅”等问题,不符合“一户一宅”的分配标准。第四,合村并居问题。合村并居与增减挂钩是好事,但好事如何推进展开,须注重两个前提,一要符合自然规律,二要符合经济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民法典》与中国土地法治改革”由鲁东大学孙明教授主持,青岛科技大学王金堂教授、山东青大律师事务所刘鹏燕主任和烟台大学邱国威老师,分别发言。

        王金堂教授指出《民法典》编纂是我们国家法治进程的一项标志性成果,但在土地制度方面建树不多。宅基地未来的发展路径,应注重以下三方面:第一,突出问题导向,直面宅基地改革主要困难,主要包括: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第二,树立底线思维,以维护农民利益为根本,在保护农民权利的基础上进行管理。最后,第三, 致力于研究制度现代化,发挥学术理论引领作用,坚持私权本位,坚持市场化配置。
        刘鹏燕主任针对民主表决强行回收宅基地问题进行发问,并置疑该程序的合法、合理性。孙明教授指出,孙明教授则表示,该问题应关注土地的特殊性质。经济学上土地和普通商品在供给需求方面存在差异,土地使用权并不是纯粹的私权,应是宪法性权利。邱国威老师主要从《民法典》中土地立法的进步和不足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实施问题”由王金堂教授主持, 青岛大学马卫东教授、烟台大学王洪平教授、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马飞律师和鲁东大学孙明教授,分别发言。
        马卫东教授指出,《土地管理法》属于经济法范畴,虽然在该法中也会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规范,但更多地体现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意志。王洪平教授就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从以下五方面发表看法。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马飞律师,针对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 75 条、78 条发表看法。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与路径”。由山东科技大学李宗录教授主持,石凤友会长、烟台大学副院长张洪波教授和烟台大学李红玲老师,分别发言。
        李宗录教授从现实情况发出,指出我国的法律和政策难以脱离高层设计,某些制度和规则包括政府的诸多治理理念,在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我国国家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问题,实质上是集体所有权造成的。集体所有权是一种私法权利,但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受公有制的根本限制,该种用益物权很难脱离土地立法的管制。
        石凤友会长就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提出以下三方面看法:第一,对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评价。石会长认为是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进步但不充分,存在法律责任不明晰、公共利益界定宽泛等不足。第二,征地前置程序较多,具有交叉和模糊性,征地程序未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征地前的风险评估没有明确的规范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第三,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方式较多,包括审批、继承、赠与、买卖、合作建房等,立法仅调整审批的取得方式,存在以偏概全之不足。
        张洪波教授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这两个问题,发表看法。张教授指出,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没有像想象那样出现大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因在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包经营大规模流转的可能性。关于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目前制度目标和制度效用不甚清晰。农村宅基地要实现流转,须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的关系问题,农村宅基地改革还须回归宅基地本身,回归影响宅基地流转的障碍方面。
        李红玲老师针对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认为,近日,自然资源部在其网站上公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 3226 号建议的答复,明确规定:“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该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要保护房屋所有权又不能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资格,存在矛盾。
        中国的问题在土地,土地的问题在农民。此次研讨会与会者围绕议题展开激烈讨论,形成的诸多观点对理 论界、实务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且为日后土地制度改革指明方向,为农民权利 保护提供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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