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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举例:
小明相中了小王的一套房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价款100万元,10日后交付房屋,小明预付了5万元的定金。后小花愿意出价105万元购买该房屋,小王和小花签订了买卖合同,房屋价款105万元,约定5日后交付房屋,小花支付了5万元订金。最后,小王将该房屋出售给小李106万元,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问:小王无法向小明和小花交付房屋,现小明和小花分别起诉小王,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能否得到支持呢?
答:小明可获得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理由:小明和小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的是5万元的定金。小花可获得5万元。理由:小花和小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支付的5万元为订金。
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呢?
“订金”是一方当事人因交付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的金钱,其只是经济活动中的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单方行为,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即使支付方违约,收受方仍应承担返还义务。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定金的履行规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在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如果因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倍返还已收取定金。
定金成立满足以下要件:(1)最高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2)定金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如果没有交付,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3)定金约定必须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约定。双方在约定支付金钱的时候,必须有两种情形之一的才能认定为定金。a注明“定金”字样,b约定了“定金罚则”。否则,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龙井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朴宣蓉 刘立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