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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郭致杰 通讯员 杨士霞)“老人自行活动摔伤,机构概不负责”——养老院单方拟定的《老人安全风险告知书》里,这样的条款有法律效力吗?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第37期“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上,一起典型案例给出答案。
这起案件中,王先生的父亲在养老院摔伤后不幸离世,养老院拿出这份“免责告知书”拒绝担责。丰台区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条款属于不合理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法无效。结合养老院在安全防护和护理中的过错,法院最终判决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责任,不能靠‘霸王条款’规避。”丰台区法院方庄人民法庭副庭长李蕊指出,这一裁判规则与该院另一起典型案例确立的“子女赡养责任不因委托照料而转移”原则相辅相成,清晰划定了养老服务中机构与家庭的责任边界。
丰台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海波介绍,该院梳理近三年案件发现,涉养老机构纠纷呈现鲜明特点:起诉往往具有“事后性”,多在老人发生严重损害甚至去世后,由家属启动诉讼;当事人及家属常存在“责任全在机构”的认知偏差;普遍面临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难题。
针对这些特点和难点,丰台区法院打出“内外兼修”组合拳。对内层面,组建专业审判团队,精准把握涉老纠纷审理思路;同时,设立“午间法庭”“上门法庭”解决老人出行困难,用“拉家常式”调解促成实质解纷。对外层面,联合民政、街道、社区构建多元共治网络,将矛盾化解在前端。
“法院通过明晰养老机构责任边界,有效遏制了‘过度维权’现象,为养老机构规范运营营造了公平的发展环境。”丰台区人大代表、右安门翠林敬老院院长马维志表示,“这些典型案例也警示我们,养老机构必须坚守依法经营底线,切实履行安全保障和照料义务。丰台区法院系统性解纷思路,有助于构建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司法保障的养老服务健康生态,为行业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人民法院报(https://www.rmfyb.com/content/202512/14/article_1005458_1391537047_6400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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