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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是赠与还是借贷?
时间:2025-11-27 10:27:22

(杨  周)恋爱期间双方为了增进感情,通常会有一些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但分手之后,对于转账的性质,双方又各执一词,一方认为是借款,一方认为是赠与。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看龙井市人民法院法官如何审理。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曾系恋人关系。在双方恋爱期间,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李某多次转账,累计金额2万余元,转账记录中包含“520”、“1314”等特殊数额,也包括3000元、5000元等大额整数转账。

双方关系破裂后,张某诉至法院,主张这些转账是借款,要求其全部返还。李某则辩称,这些款项是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费、互赠礼物及张某为表达和维系感情的自愿赠与,她没有向张某借钱,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也没有借款合意,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转账确实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转账时间、转账金额都不同。其中,金额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均发生在情人节、对方生日等特定时间,并附言“生日快乐”“节日快乐”等内容。对于案涉数笔大额整数转账,张某仅提供了转账记录,未能提供借据、借款合同等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虽然其提供了部分聊天记录,但内容多为单方面主张还款,李某在回复中均明确表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相关款项早已用于双方共同旅行、餐饮等日常消费,并且在李某提供的聊天记录中,张某曾表示“给我我就要,不给我我就不要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款项实际交付。本案中,案涉转账均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对于“520”、“1314”等具有特定情感表达意义的金额,应当认定为张某为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赠与李某的,张某主张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其他数额较大的转账,张某口述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多次要求李某还款,但其称双方分手后,微信内容都已删除,且没有通话录音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张某明确表示“给我我就要,不给我我就不要了”,对此,张某予以认可,但表示已分手应返还。法院认为,该部分款项张某已经明确表示不要了,亦应视为赠与,故张某主张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当“我爱你”变成“你还钱”,曾经的甜蜜便只剩下一地鸡毛。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无论是赠与还是借贷,都需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对于大额资金往来,双方应通过借条、清晰的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性质,这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亲密关系负责任的表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供稿:龙井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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