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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到期,但借款人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且发现借款人已变成失信人员,现借款并未全部到期,出借人请求法院判决借款人尽快清偿全部借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小丽(化名)和小辉(化名)是姐弟关系,小辉与小郭(化名)是夫妻关系。2020年11月,小辉向小丽借款25万元,并约定每月偿还2788元,借款期限到2030年。但2024年初,小辉的还款陆续出现逾期情况,2024年6月至今未再偿还借款。此外,小丽在法律文书网发现小郭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据此,小丽判断小辉夫妇已无履行还款的能力,遂将其二人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夫妻二人自2024年开始陆续出现逾期情况,接近一年未偿还借款,且小郭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血缘亲属关系,法官认为调解更有利于矛盾化解与亲情修复,于是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在与双方约见会面后,法官积极调和姐弟二人关系,通过耐心倾听,引导当事人放下对立情绪,逐一表露真实心声:一方诉说心中的委屈与担心,另一方也坦言经济上的难处。在法官的疏导下,双方逐渐理解了彼此的处境,开始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并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弟弟小辉与弟媳小郭每月支付姐姐小丽1350元。
法官说法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一方违背承诺时,另一方有权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对借款偿还期限做出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出借人如能证明借款人明确表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或以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义务,且将来也不可能继续履行的,即使债权未到期,出借人也可主张债权加速到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未到期债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延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