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价值观念多元化,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颁布实施,为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明确的裁判指引。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了近期法院审理的涉婚姻家庭类纠纷典型案例,涉及彩礼返还比例认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性质认定、共同还贷责任认定及家务劳动补偿主张能否获支持等社会普遍关注的几类纠纷类型,敬请关注。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这是一段持续了一年4个月的婚姻。
张丽(化名)与李钊(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于2022年10月登记结婚,遗憾的是,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2024年2月,张丽起诉要求离婚,李钊同意离婚,但是要求返还彩礼。
法庭上,李钊表示他与女方登记结婚前,通过银行转账分别支付给女方账户3万元和5000元,转账备注均写的是“购买钻戒费用”,同一天,还转账13400元,用于购买结婚对戒;当年4月,李钊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张琴30万元;婚礼时,男方父母给付女方的改口费1万元。
李钊认为这些开销都是彩礼,要求张丽全部返还。但张丽认为,相关财物属于赠予,不应返还。
今年4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张丽与李钊的离婚诉讼,尤其是“改口费”要不要返还的问题,双方争议较大。
“改口费”“五金”等属于彩礼吗?离婚协议约定彩礼返还数额是否有效?近年来,“高额彩礼”屡次引起热议,随着一些地方彩礼不断走高,彩礼引发的婚姻家事纠纷也层出不穷。
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后,关于彩礼纠纷案件有了新的依据。《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上述司法解释实施一年多以来,多地法院对彩礼纠纷案件中有关法律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改口费算彩礼吗?
主审上述案件的北京西城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田茂盛表示,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较大数额的现金或者物品。
本案涉及的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的30万元、3.5万元钻戒、1.34万元对戒,均系李先生在双方登记结婚前给付和购买,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习惯做法,应当认定为男方为女方支出的彩礼,数额为348400元。
不过,对于男方父母付给女方的改口费,法院经审理,改口费象征着长辈对新人的接纳及祝福,是一方父母为了增进感情对另一方的赠予,应归受赠人个人所有。
“所以本案涉及的改口费1万元不属于彩礼,应属于男方父母对于女方的赠予,这笔款项双方举办婚礼时已经完成交付,属于女方所有,因此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返还。”田茂盛说。
记者注意到,《规定》中对不属于彩礼的情形也进行了明确,包括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还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官认为,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的,“见面礼”,属于双方父母对个人的赠予行为,不宜认定为彩礼;改口费,象征着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应视为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予行为,不宜认定为彩礼。
“三金”等是否需要返还?
“一些地方习俗,送女方的‘三金’,金银首饰价值较高,且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予女方,可以认定为彩礼,还有婚礼收取的礼金、磕头礼金,新人双方为受赠人,这笔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田茂盛表示。
在一起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中,“五金”、红包转账等是否属于彩礼范围引发诉讼双方争议。
该案判决书显示,张某某、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2月,双方订婚,彩礼为19.99万元。同年李某某主动提出退婚,退还了彩礼19.99万元及恋爱期间张某某支付的“五金”、红包转账、生活及人情开销等共计27万余元。
同年8月,两人再次订婚,张某某将李某某第一次退婚退还的钱原路返回给李某某,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后因感情不和,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张某某主张婚前转账给李某某的款项共计29万余元为彩礼,应予返还。
法院查明,2022年5月李某某退还的27万余元中,“五金”费用为3.5万余元。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双方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为一个多月。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做出民事判决,李某某返还被告彩礼款10万元。宣判后,张某某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作出民事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变更彩礼返还数额为16万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于张某某给付彩礼范围的问题。《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某在婚前转账给李某某的款项共计29万余元,其中礼金和“五金”应认定为彩礼,但红包转账、生活及人情开销,不属于前述规定中的彩礼。
未婚同居后分手,返还比例如何确定?
彩礼新规出台前,法院执行的裁判标准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相关条款。其中规定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形有三种:双方未结婚登记、双方结婚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变化,以及生育政策调整,婚恋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未婚同居的,女方怀孕、流产、生育子女等情形,或是婚后共同生活不长便“闪离”。
《规定》中明显的变化是,增加了现实中早已存在但此前司法解释未规定的两种情形:未婚同居、已婚但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就离婚的,一方提出返还彩礼,法院可以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未婚同居后分手的案件:
2018年4月,武某与吕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7个月后双方依据习俗定亲,2019年1月初,武某父母委托中间人交给吕某10万元现金,2月,在双方家轮流举办了婚礼,但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在之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2019年10月底,吕某离开双方共同住处后未再回去,双方终止了恋爱同居关系。
武某主张其通过中间人交给吕某的10万元现金系彩礼,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要求吕某及其父母返还。吕某不同意返还,称已将这10万元用于办婚礼、置办嫁妆以及婚礼后双方共同生活,现已用尽,并提交了购买嫁妆小票、办理婚宴酒席支出凭证。
武某主张举办婚礼前还为吕某购置了金手镯、金项链等首饰,但吕某不认可收到了金首饰。因吕某不同意返还现金及首饰等,武某诉至法院。
顺义区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武某父母通过中间人转交给吕某的10万元现金的性质,原、被告双方当地有给付彩礼的习俗,该笔款项明显大于其他日常财物往来的数额,由婚姻介绍相关人员转交,且在婚礼举办前给付,综合上述情况,该笔款项应当认定为一方为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彩礼。
因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发生矛盾后又终止了恋爱同居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给付的彩礼,法院予以支持。结合双方已举办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数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3万元。
关于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赠送的黄金首饰,现双方说法不一,应由原告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因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被告亦不认可,故法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顺义区法院法官告诉记者,结合《规定》第六条,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结合双方当地风俗、给付款项的时间和给付人及接收人等情况,可以认定10万元现金属于彩礼。双方已经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也实际生活了一段时间,此种情况下,双方因为感情破裂分手时,如仅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对女方是不公平的。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实际用途、双方的过错程度、地方经济水平等情况酌情确定了返还比例。
“本案明确彩礼的法律边界,既是平衡婚姻自由与财产权益的必要举措,也是对‘天价彩礼’等不良婚俗的司法回应。通过多种因素综合判定返还比例,既避免女性因婚约解除陷入不利境地,也遏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法官表示。
同时,法官提醒,提示在备婚时给付彩礼或购买贵重物品时应当注重保存收付款凭证、沟通记录、书面协议等相关证据,避免将彩礼与一般赠与行为混同或导致彩礼难以主张返还的问题发生。
来源: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