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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常见承租人租赁房屋后
又将房屋对外转租的情形,
那么如果承租人没有按时支付房租,
房东能不能要求次承租人腾退房屋呢?
案情简介
蒲某为某房屋的所有权人。2023年,蒲某与肖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该房屋租赁给肖某,约定租期为一年,租赁费按月支付。之后,肖某经蒲某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李某。李某入住房屋后,按照约定向肖某支付租赁费。然而,肖某在向蒲某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后,未按约定继续支付。蒲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解除蒲某与肖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肖某向蒲某支付拖欠的租赁费;三、李某腾空房屋并将房屋返还给蒲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蒲某与肖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蒲某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肖某,但肖某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租赁费,经过蒲某多次催促,肖某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构成违约。因此,蒲某关于判令解除蒲某与肖某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支付剩余房屋租赁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此外,肖某在与蒲某签订《租赁合同》后与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涉案房屋转租给李某。尽管该转租行为经过蒲某同意,但肖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前提是蒲某与肖某之间原租赁合同存续。然而,由于蒲某与肖某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肖某未履行支付租赁费义务而被解除,李某丧失了继续合法占有房屋的基础。在庭审中,李某明确表示不愿意代肖某支付拖欠的租赁费,因此,李某应当腾空并返还房屋给蒲某。
法官说法
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次承租人腾退房屋,是实践中较为常见且易引发争议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赁费的合同。本案中,蒲某与肖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同时,《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肖某未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已构成违约。因此,蒲某有权依法解除与肖某之间的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也就是说,转租合同的效力依附于原租赁合同,转租合同的存续以原租赁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在本案中,肖某经蒲某同意后将房屋转租给李某,李某与肖某签订的转租合法有效。但随着原租赁合同因肖某的违约而被解除,李某基于转租合同对房屋的占有不再具有合法性。李某拒绝向蒲某代为支付肖某欠付的租赁费,也未与蒲某达成新的租赁协议,意味着其不具备继续合法占有房屋的条件,应当向蒲某返还房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供稿:龙井市人民法院 赵镜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