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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务工人员程先生来电咨询称,他在一家五金厂从事钣金工作,今年在工作时不幸把手压伤,事后公司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程先生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但程先生对该鉴定结果持有异议。程先生问,劳动者对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有异议,接下来该怎么办?
针对程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表示:对伤残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杨律师指出,劳动能力鉴定是受伤职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前提和必经程序。职工收到事故伤害后首先由个人或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种,即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者应当首先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杨志元律师指出,申请再次鉴定的,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来源:中工网https://www.workercn.cn/c/2024-10-19/8374039.shtml